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今日聯合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要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協助當事人簽訂“陽陽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說明義務,以及不實行明碼標價、違規(guī)分解收費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通知提出,對投訴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通過限制網簽資格、注銷備案、公開曝光、記入信用檔案等手段進行懲處,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收、金融、工商等部門?!?/p>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房地產經紀人員簽名。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地產交易,辦理交易過戶時要提交房地產經紀人員簽名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yè)資格的,不得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上簽字;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要建立實名登記和工作卡制度,掛牌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