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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鋰電池出口運輸需要注意的事項
- 產(chǎn)品產(chǎn)地:
- 產(chǎn)品品牌:
- 包裝規(guī)格:
- 產(chǎn)品數(shù)量:0
- 計量單位:
- 產(chǎn)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19-06-12 09:48:50
- 有效期至: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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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出口運輸需要注意的事項
詳細信息
一、UN編號及運輸專用名稱的變化(詳見附件一)
二、鋰含量單位的變化
鋰離子中含鋰的單位由原來的“安培/小時(Ah)”更改為“瓦特/小時(Wh)”(在航空運輸中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chǎn)的鋰離子電池必須在電池外表面標注以“瓦特/小時”為單位的鋰含量,09年1月1日之前生產(chǎn)的鋰電池的鋰含量標注法可以一直運輸至2010年12月31)。
“毫安培/小時(mAh)”與“瓦特/小時(Wh)”的換算公式如下:
Wh=mAh/1000XVolt(瓦特/小時=毫安時/1000X電壓)
三、包裝說明的變化(詳見附件二)
新增包裝說明965至970,包裝說明其中第一部分為原特殊規(guī)定A45的相應內(nèi)容,即鋰電池作為非限制性貨物運輸時需遵守的規(guī)定,包裝說明第二
部分為鋰電池作為第9類危險品運輸時需遵守的規(guī)定。
四、特殊規(guī)定的變化
1、將原先特殊規(guī)定A45中內(nèi)容移入新增包裝說明965至970中的第一部分,取消原有的特殊規(guī)定A45條款。
2、新增特殊規(guī)定A164條款如下:
任何具有潛在放熱危險的電池或電池驅動的設備以及車輛必須事先做好
準備以防止:
(a)短路(例如在電池裸露的電極上進行有效隔離或在設備上做好電池
斷路的處理以及保護裸露的電極)
(b)意外啟動
五、隨附文件的變化
任何作為非限制性貨物運輸?shù)匿囯姵?,每票貨物必須附有一份隨附文件(需要時此文件隨附在貨物上一起運輸),如貨運單等,在文件上必須標注以下內(nèi)容:
1、包裝件內(nèi)含鋰電池芯或鋰電池。
2、一旦包裝件破損會存在易燃的危險性,必須小心操作。
3、包裝件如發(fā)生破損需采取的特殊程序,如果需要,包括對包裝件的檢
查和重新包裝。
4、聯(lián)系人電話號碼。
六、標簽的變化
當鋰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在每個包裝件內(nèi)所含的鋰電池大于2個鋰電池或4個鋰電池芯時)作為非危險品
運輸時,新增鋰電池操作標簽(一旦包裝件發(fā)生破損,將停止運輸),此標簽必須由托運人自行粘貼。
注:標簽中*號位置需標注“Lithiumionbattery”或“Lithiummetalbattery”
最小尺寸:120*110mm
邊框:紅色警示邊框
“Call”后面為:聯(lián)系人電話
七、非危證明的變化(詳見附件三)
其他未盡事宜(例如鋰電池內(nèi)包裝防短路要求、并聯(lián)電池芯的防電流逆流等)參見IATA《危險品規(guī)則》包裝說明96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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